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524执恢1号
申请人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臧兆滨,经理。
申请人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公司与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标的额比较大,双方当事人协商好同意被执行人慢慢还,直至还清为止,现被执行人已还申请人200000元,剩余案款会在约定好的时间内还清。现申请人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饶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