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524执366号
申请人姜戈,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山里乡双河村。
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饶河镇工农北路碧水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臧兆滨,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双鸭山市边防支队,住所地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强,支队长。
申请人姜戈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双鸭山市边防支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黑05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双鸭山市边防支队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30000元。而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现在属于歇业状态,暂没有能力履行,需要慢慢偿还,因偿还时间较长,案件又快到六个月的期限,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