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民初85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5592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海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