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1531号
原告: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09140902X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3月19日生,汉族,公司业务员,河南省郑州市人,住郑州市惠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5057X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禄丰市。
原告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因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