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与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6民初1785号
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鱼山,组织机构代码:3701122000073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业,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花卉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71946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