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82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辽宁亚泰新型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72566578XW,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亚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开东。
被执行人:赖祥武,男性,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6961963113,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唐升威。
被执行人:***,女性,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辽宁丰华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7016760974,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西江村。
法定代表人:赖增浩。
被执行人:李洪宝,男性,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大石桥**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亚泰新型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赖祥武、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辽宁丰华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辽088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亚泰新型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赖祥武、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辽宁丰华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由陈继生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张军、曹洪军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020年6月23日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2020年6月23日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查封被执行人李洪宝、耿爽共有的坐落于铁岭村河畔花园B11号楼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长征街环卫里种子公司厢楼6.9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宁亚泰新型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钢都管理区钢都村的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赖祥武名下坐落于长征街环卫里房屋一处、坐落于长征街环卫里种子公司房屋一处。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的股的股权。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辽088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0882执14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继生
执行员 曹洪军
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