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
负责人高梓舰,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系该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亚泰新型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沿海新兴产业区亚泰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开东,经理。
被执行人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盖州市金都大酒店****房间/div>
法定代表人崔发祥,经理。
被执行人盖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盖州市高屯,住所地盖州市高屯镇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开东,经理。
被执行人刘开东,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林清爽,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
被执行人孙和君,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赖祥武,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孙敏,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王琳凯,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周微,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
份证号码:210881198909155125,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
时代小区西区3-6-2。
被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经,住所地大石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依据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辽宁亚泰新型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盖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刘开东、林清爽、赖祥武、孙和君、***、孙敏、王琳凯、周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拟通过贷款重组解决债务纠纷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时效内申请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本次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勇祚
审判员 郑 彬
审判员 崔 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娄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