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690号
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16429120R。
法定代表人:周鹤平,董事长。
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宿地: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花园105栋3门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2769274U。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梁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丹清
书 记 员 吴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