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690号

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16429120R。

法定代表人:周鹤平,董事长。

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宿地: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花园105栋3门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2769274U。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梁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丹清

书 记 员  吴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