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2991号
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附****。
法定代表人:戴俭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胜,系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思均,系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观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84元,由原告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