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25执15号
本院在执行宣恩县德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90810.4元,并自2017年10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831元。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2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