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51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胜利路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7031497K。法定代表人邓来明,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男,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熊翔,男,系利川市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郜芙蓉,女,生于1981年4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系利川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法定代表人陈坦,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人民政府、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永靖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姚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