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51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胜利路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7031497K。法定代表人邓来明,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男,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龙船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熊翔,男,系利川市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郜芙蓉,女,生于1981年4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系利川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法定代表人陈坦,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人民政府、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永靖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姚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