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20号
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29263XF。
法定代表人:梁耀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256373Y。
法定代表人:杜洪峰,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甜,女,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