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6228号
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29263XF。
法定代表人:梁耀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栋,陕西稼轩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01717739。
法定代表人:许玉晴,总经理。
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白大行
书 记 员 张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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