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2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宾,莱阳市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兰,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原告之母。
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赵疃村。
法定代表人:王乃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胜,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红,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二级建造师注册网上申报系统中注销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编号:鲁206121310525)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号:206121310525);2、协助原告完成在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专业为建筑的注册号为206121310525的二级建造师的注销程序;3、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本科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20610073.发证日期:2013-12-06)、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编号:鲁206121310525)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号:206121310525);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证书占用费,共计28000元(2014年至2017年,每年7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业务需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证件,为此聘用原告为其考试并取得,但原告现在已经不在被告公司工作,按照人、证合一执业的原则,被告不能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告到别处工作,此证需要有关程序上的变动。被告使用原告证件至今,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是以被告的名义挂靠在被告公司考试二级建造师,因为没有建筑公司单位,原告不可能申请考试,但是被告从未聘用原告为其考试二级建造师证件,也没有聘用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也从未收取原告的任何证件。原告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原告曾以被告公司职工的名义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
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是否与本案返还原物纠纷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能否审理。
原告主张其证书和印章均在被告处,其无法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网申报系统中注销,2016年12月4日被告用其证件进行了注册,并一直用其名字在使用注册。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31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从二级建造师注册网申报系统中注销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协助原告完成在被告公司的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二级建造师注销程序。
被告则主张原告所依据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31条与诉讼请求第1、2项没有法律上的关联,而且诉讼请求第1、2项不是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返还原物也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中同时审理。
(二)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必须要用原告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原告大学刚毕业考二级建造师很难,当时被告公司需要人考二级建造师,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乃国与原告的父亲认识,所以就找到原告的父亲,聘用原告去考二级建造师。原告考取执业资格证书后因被告要注册需要原告的毕业证书,所以原告的父亲就将毕业证书给了被告。原告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初始注册信息各一份,证实其从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网上查询到了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证书编号和执业印章号,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父将毕业证书给了被告以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被告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实原告的主张。
被告则主张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乃国认识,双方是多年的业务关系。因为原告毕业以后找不到工作,原告的父亲找到王乃国要求其帮忙找工作,因没有面试成功,后来原告的父亲找王乃国让原告以被告单位职工的名义报考二级建造师资格。后来原告以被告单位职工的身份确实去考试了,考取了二级建造师初始证,如果在建筑公司工作还需要考一个B证,被告给原告报了名,但是原告没有去考。被告还主张其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找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但没有查到原告的档案,在二级注册建造师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建设厅工作人员从官网中也没有查到,才得知原告提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和初始注册信息是虚假的。因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收到其各项证书和执业印章,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被告针对其上述主张,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的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执业师查询材料五份予以证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是作假的。
经原告申请,本院到莱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查询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领取情况,但未查到领取信息。
本院认为,针对焦点(一),因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与本案返还原物纠纷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审理。针对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科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的各项证书和执业印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被告占有其上述证件,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损失费和证书占用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科毕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20610073.发证日期:2013-12-06)、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编号:鲁206121310525)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号:206121310525)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红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