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2585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姜明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东赵疃村。
法定代表人:王乃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红,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诉被告莱阳市英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秀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斌宇
书 记 员 徐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