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中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1188号
原告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妮、山东中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武
书记员  盖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