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5785号之二
申请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望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经理。
被中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018771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8月7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申请人:***,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住莱阳市。
本院依据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鲁0682民初57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烟台格睿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租金2000000元。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烟台格睿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租金2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烟台格睿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租金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希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