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3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