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660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花园里**内**,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4********。 被申请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沐浴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6003016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7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