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东阳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2828号
原告:深圳市亿东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新和大道西亿东阳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86877。
法定代表人:宿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宸硕,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虎,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号楼七层702、703、705、706、707、708、709、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18642E。
法定代表人:张源。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深圳市亿东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亿东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凌 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咪(兼)
书记员 官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