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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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515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贇,广西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竹溪大道84号南宁市外商投资中心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18642E。
法定代表人:张源。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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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梦晓
书 记 员  赖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