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206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峰,该社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俞炼,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博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俞炼,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博岚实业有限公司、俞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40元,减半收取27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2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刘伟国
代审判员张露
代审判员陶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