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博岚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博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206-1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峰,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系洛阳市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芳林信用社员工。
被告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博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炼,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任欣乐,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博岚实业有限公司、俞炼、***、***、***、任欣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立案侦查,本案需等待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