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惠执字第1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2993元,执行费695元,合计53688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2993元,执行费695元,合计53688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国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