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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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13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财产的冻结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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