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汇溪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钱恺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永仁,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云南玉溪前列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寿。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云南玉溪前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581元及自2015年5月20日起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6元,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前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581元及自2015年5月20日起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6元(已退费)、公告费600元,应交执行费743元,以上合计5848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的云FJP555号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在云南省玉溪市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7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 潘寿勤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