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寿,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3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前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210429.47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征收2579元,保全费1806元,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给***)。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0429.47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79元,保全费1806元,应交执行费3056元,以上合计217870.4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云F×××**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已另案查封。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查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云F×××**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查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26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