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初3670号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蓝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