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5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泰州市江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04566852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陆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江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俞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