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68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火炬二路艾湖小区82号5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160493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群辉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191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辅金,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洋口片上广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676174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119元,减半收取计405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5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81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匡小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