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6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火炬二路艾湖小区82号5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160493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群辉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191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辅金,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洋口片上广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676174X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康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匡小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