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029号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T2栋12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0897K。
法定代表人:徐卫民,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巧一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凤鸣路32号(名人港湾)7(H)幢夹-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0169522N。
法定代表人:袁忠燕,职务暂不详。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巧一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威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