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9633号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都市广场A座8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0897K。
法定代表人:徐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园吉发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3096。
法定代表人:王明中。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纪远征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况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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