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1827号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都市广场A座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089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云辉丽都C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云辉丽都C区。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云辉丽都C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海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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