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3459号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00897K。
法定代表人:徐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裕阳旅馆,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大北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JAE158。
经营者:周凤翔,女,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烈,男,汉族,1961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陶甫良,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裕阳旅馆、陶甫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洪学
审 判 员 游 洪
人民陪审员 李知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胡玉巧
书 记 员 刘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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