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8277号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8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夏都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民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
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夏都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韩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廖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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