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02执65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向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38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60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抵押、另案已查封;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也均已抵押、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4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亓龙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