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4589号
再审申请人辽宁腾飞喷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为腾飞公司持其于2011年5月13日同欧派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的相关约定,主张欧派公司给付其管理费。而双方当事人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问题曾进行另案诉讼并已作出腾飞公司给付欧派公司工程款的生效判决。在另案工程款纠纷诉讼中,腾飞公司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关于该工程款中是否包括案涉管理费的抗辩或反诉,即另案工程款诉讼并未对管理费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故本案原审法院以欧派公司曾另起诉腾飞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案中,腾飞公司未提出扣除管理费的抗辩为由,认定该判决实质已对管理费应否扣除的问题作出了实体处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马 凯 审 判 员  高山丹
法官助理  孙 璐 书 记 员  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