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聚义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9号302。
法定代表人:赵景耀,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聚义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7-6-101-110。
法定代表人:吴连英。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天津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聚义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人民币65197.6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已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经本院执行人员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庄路××号楼并无6门;此外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已向被执行人天津聚义同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李 洁
审判员 孙常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