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17号
原告谢臭小,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管俊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臭小诉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谢臭小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臭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臭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臭小负担。
审判员  王思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原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