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94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金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庞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