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海啸,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女,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俊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娟,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梁 静
审 判 员  张晓军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