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5民初17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