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2993号
原告: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6710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罗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07079111A,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市黄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