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860号 原告: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102省道南侧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光彩建材城3A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没有违反法律需要依法处理的行为。对其撤诉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5370元,由原告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