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财保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1单元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67872A。
法定代表人:杜华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渝0104执保202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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