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867号
原告: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1单元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67872A。
法定代表人:杜华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红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远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