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229号
申请人: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1单元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67872A。
法定代表人:杜华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盛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NBHG8F。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231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共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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