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君立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12执恢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君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宏图钢结构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筱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君立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1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镇江市君立铝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价款29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5742.46元(以欠款2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诉讼费5220元。根据权利人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20962.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君立铝业有限公司有证券、股权、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经线上、线下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的小轿车及查封、处置**的机动车、房产、工资收入外,未发现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镇江市君立铝业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法定代表人15日的强制措施(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实施拘留)。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89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2062.46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签字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