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万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423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姚桥镇,经营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徒区谷阳大道太平洋广场4幢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万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江苏省。
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万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616元,由原告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菊琴